2016-03-03 | 出埃及記二十一:1-二十一:27
禱讀: 出二一12~17
經文內容-
出埃及記21:1
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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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
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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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3
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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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4
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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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5
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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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6
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或譯: 神;下同)那裏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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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7
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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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8
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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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9
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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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0
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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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1
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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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2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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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3
人若不是埋伏着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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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4
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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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5
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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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6
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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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7
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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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8
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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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19
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躭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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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0
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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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1
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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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2
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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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3
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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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4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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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5
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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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6
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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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1:27
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
打死人的必被治死
默想
我是否瞭解律法與法律乃人與人關係的最低標,新約的標準遠遠高過律法,是從消極的「不可殺人」衍生到最積極的「要愛人如己」?我是否能用正確尊重的眼光看僱用於我們的人,無論家僕或員工,懂得尊重他們的權益與身份?
回應
親愛的主:你是公平公義的主,幫助我以你的眼光看每一個你所造的人,尊重並且以公正的方式對待他們,不以任何方式刻意傷害他人。當自己虧欠時,無論在金錢上或態度上,要懂得真正的補還。阿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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