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-03-16 | 羅馬書三:21-三:31

禱讀: 羅三21-31

經文內容
  • 羅馬書3:21

    但如今,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:

  • 羅馬書3:22

    就是 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

  • 羅馬書3:23

   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 神的榮耀;

  • 羅馬書3:24

    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地稱義。

  • 羅馬書3:25

    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着耶穌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顯明 神的義;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

  • 羅馬書3:26

   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

  • 羅馬書3:27

    既是這樣,哪裏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嗎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

  • 羅馬書3:28

    所以(有古卷:因為)我們看定了:人稱義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

  • 羅馬書3:29

    難道 神只作猶太人的 神嗎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嗎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 神。

  • 羅馬書3:30

     神既是一位,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。

  • 羅馬書3:31

    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斷乎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。

上帝之義的顯明

上帝是「公義」的,世人包括外邦人與猶太人都是「不義」的,那麼當上帝的「忿怒」顯明在「一切不虔不義」的人身上時,我們該怎麼辦呢?

 

一、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
上帝有祂的救法,祂既不能不施行審判,因為祂若不向罪人施行審判,祂就不是公義的上帝。祂若照我們的罪施行審判,我們就沒有一人可得豁免「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」。但是祂的作法是「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」,也就是說祂顯明祂的公義,卻不是按「律法」來審判我們,乃是讓我們「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的稱義」,因為祂審判了祂自己的兒子耶穌基督,讓他替我們背負刑罰。

 

二、神藉耶穌的血人的信顯明神的義
舊約中,人必須獻上贖罪祭,罪才得補贖,但是上帝要祂的兒子成為「挽回祭」,也就是贖罪祭,當我們「信」耶穌作成的救恩時,祂就「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」,也就是算我們為義。基督的救贖一方面使我們「稱義」,一方面也滿足了上帝的公義「顯明神的義」。我們通常認為基督的救贖顯明了上帝的慈愛,但同時也顯明了上帝的公義。這就是上帝解決人的不義的方法,讓人藉由基督的救贖得與祂和好。

 

三、神稱信的人為義
如果這是上帝的救法,那麼是針對什麼人呢?當然針對外邦人,但也同時針對猶太人。也就是說,猶太人並沒有別的救法「既是這樣,那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麼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」這裡的「立功之法」指的就是猶太人靠律法、善行,這些都不能完成救恩「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」,更不能靠「割禮」這樣的儀文。


上帝不僅是猶太人的上帝,祂同時也是外邦人的上帝。只有一個救法,猶太人靠此得救「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」,外邦人也靠此得救「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」。因此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,都是「因信稱義」。


所謂的「稱義」是法庭的用語,就是宣告一個人無罪釋放,不須受刑罰。今天我們「白白的稱義」,不是因為我們真的是義的,乃是因為基督替我們受了刑罰,也就是「義的代替不義的」( 彼前三18)

默想

我是否相信耶穌為我受了我原本當受的刑罰,以至我可以因信被上帝不算為有罪,而被稱為義?我是否珍惜這樣的救恩,並活出耶穌的生命?

回應

親愛的主:謝謝你,你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救贖大工,使我不被律法定罪,你的血洗淨我的罪污,你的死滿足了上帝對我的忿怒,你被上帝定罪為叫我與祂和好。我要獻上感恩,持守我的信心到底;我要獻上生命,一生活出基督。阿們!

靈修搜尋

bg-img